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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颁布供电监管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09-12-11 来源:

          国家电监会主席王旭东日前签发第27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颁布《供电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10年1月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该《办法》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旨在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办法》共五章40条,对供电服务监管的目的、对象和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以及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国家电监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办法》对电力监管机构如何监管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供电安全、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为了方便电力用户,提高供电企业办事效率,《办法》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 7个工作日。

          为了保障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办法》还对停电的程序、时间做出了硬性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办法》的出台,为电力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了有效手段。《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可依法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办法》还对违规行为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除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外,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