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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招用井下矿工签订合同至少3年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0-01-06 来源:


          山西省日前举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透露,2010年1月1日起,山西省各类矿山企业招用井下矿工,必须与之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此举将有助于企业培养技术熟练、岗位稳定的井下矿工,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用工不规范、矿工流动性大是一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说:“全山西省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约60万人,其中80%的工人从事井下工作。山西省此前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却一直没有明确合同期限的长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责任,只与井下矿工签订了期限很短的合同,甚至拒签,从而导致用工管理混乱,矿工井下安全得不到保障。”

          针对矿山企业用工集中、风险较大的特点,山西省规定此类企业应当根据井下工作要求,与矿工协商确定合同期限,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同时,必须组织矿工参加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个小时。此外,一旦工人发生工伤且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可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7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方可终止。我省将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比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合同的,责令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