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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煤矿安全考核需公示 列入审批贷款依据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0-09-10 来源:

          据经济观察网9月8日援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士称,1年内发生特别重大或2次以上较大生产事故的煤矿,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将会被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国土资源等部门通报。

          报道援引该人士的话表示,在省级监管部门通报时,还要建议相关部门限制事故煤矿在一年内新增项目的审核、同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审批银行贷款等手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该网获得的这份名为《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的文件规定,各省级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在今后要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定,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尤其要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通报”。

          同样,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也将是重点监管企业,也将重点向投资者们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