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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云南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0-12-09 来源:

         云南省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多部门将联合制裁。
  
  从云南省安监局了解到,云南省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由多部门联合制裁,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是云南省加强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昆明市安监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云南省安全生产的基本状况和突出问题是,煤矿、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投入少、基础差,公路等级低,在建项目多,隐患多。因此,云南省将“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目标,强调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重点工程行业领域。
  
  同时,云南还严格落实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一律关闭;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律关闭。同时规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