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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兖矿:连续安全生产1645天 安全产煤1.7亿吨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1-01-10 来源: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

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煤局字〔2011〕91号

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质量监督单位、各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为规范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切实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建立和完善健康有序的煤炭建设市场,加强对参建单位从事煤炭行业建设活动的服务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结合自治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

        此次登记备案先在内蒙古区域内承担煤炭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实行;条件成熟后,其他参建单位也将陆续开始实行。

    二、登记备案时间

        初次登记备案材料受理时间:从4月15日开始,到6月15日结束。初次登记备案结束后,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上半年为3月,下半年为10月。

    三、登记备案公告

    经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名单,将在内蒙古煤炭官方网站(www.nmgmt.gov.cn)上予以公告。

    四、要求

        (一)为确保我区煤炭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对参建单位的资质等条件登记核实,凡达不到国家、自治区及煤炭行业参与煤炭项目建设条件的,我局将及时通知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按规定到相关许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从2011年7月1日起,区内煤炭建设单位不得聘用未经登记备案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未经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的相关材料。

        (三)未经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参建的煤炭建设工程,不予开工备案。

       (四)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随后下发,对参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建设资格。

    五、其它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电话:0471-4612936、4824689、4825140(传真)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

    邮政编码:010098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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