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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启动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1-01-28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1月24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应及时按要求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汇总煤矿企业基本情况,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材料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年应及时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辖区煤矿企业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汇总表》。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通知》规定,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通知》还针对生产经营过程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时间期限作了详细规定:新建矿井和对现有矿井改扩建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所使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而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