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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再加煤矿安全“紧箍”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1-07-06 来源:
Ľ>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许昌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再加“紧箍”。

        《意见》进一步指出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涉煤部门监管责任,并对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追究、煤矿安全过程追究、煤矿安全事故追究和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绝对控股兼并重组煤矿、增加安全投入、完善兼并重组煤矿管理团队、足额配备高素质的煤矿专业工程人员和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强化煤矿安全管理等16项相关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政府要强化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切实履行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或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对辖区内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10项相关监管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工作的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责任。

         在追究方面,《意见》要求,煤矿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等18项情形之一的,严格进行安全隐患追究,对煤炭主体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由煤矿监管部门查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盗采煤炭资源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查处。《意见》根据没有及时查处举报案件、没有发现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及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没有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及供电、供应火工用品、煤矿超层越界查处等7个方面,对产煤县(市)、乡(镇)政府及涉煤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辖区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严格进行过程追究,并提出了具体的追究办法。《意见》还对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下事故或者经济损失事故的,提出了相应的安全事故追究办法。

        《意见》最后强调,要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并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实行有奖举报和公示曝光制度、实行煤矿安全监管奖励激励机制、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技术防范等4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