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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1-07-11 来源:

       7月8日获悉,河南省政府出台《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月4日起率先对煤炭行业实施,征收到的基金将用于调节煤炭供求,平抑省内电煤价格,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等。

  据悉,该基金的征集是为稳步推进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起步阶段先对煤炭(含焦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企业按销售量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品种分类确定为: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对洗选煤、焦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在其原煤购进时已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凭供货方提供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讫凭证抵扣。

  另外,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按预算外进行管理并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河南省政府规定,在使用方面,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由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资格,收回投入的资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