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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黔出台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十五条意见”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1-09-21 来源:

        为扭转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力争在全国实现增比进位,近日,贵州煤监局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十五条意见”。要求继续推进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和管理工作。对各类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继续执行A、B、C和D四类分类标准,其中A为安全矿井、B为基本安全矿井、C为安全较差矿井、D为安全不合格矿井。


        按照“分类监控”原则,对A类矿井要督促其继续巩固提高,指导其推进安全示范矿井建设;B类矿井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力度,督促其改进提高;C、D类矿井除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建)整顿外,还要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督促地方政府组建专家组对其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经整改后重新评估达到B类及以上方可恢复生产(建设),限期内整改未完成的不予颁发(延期、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恢复生产(建设);D类矿井限期不能整改完成的,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意见》指出,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责任落实。按照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进一步落实“三项监察”,督促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严格标准、严格准入门槛,严把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关,停止核准规模30万t/a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t/a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突出监察重点,推动安全防范措施全面落实。把易造成煤矿较大重大事故的矿井通风管理、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等作为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环节,严格标准,细化监察内容、措施,推动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到位。扎实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努力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增比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