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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对煤矿安全提出十必须十禁止规定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1-10-10 来源:
ᢄ>         陕西省政府近期发出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坚持十必须十禁止。 

         一、必须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禁止职责不清的矿井组织生产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必须加强矿井通风和瓦斯综合防治工作,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三、必须落实开采易自燃煤层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禁止有发火征兆的矿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检查、预测预报等防灭火制度,建立完善的灌浆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四、必须认真落实受水害威胁区域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措施,禁止开采未通过技术论证和审批的受水害威胁煤层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准确评价和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落实防治水机构和人员,配齐探放水设备和设施,落实探、防水措施。 

         五、必须加强顶板大面积冒落事故预防工作,禁止大面积悬顶开采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六、必须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工作,禁止借重组之名逃避统一监管、借资源整合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要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积极推行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矿井要严格执行先关闭后整合原则,整合煤矿不再被利用的井筒和巷道必须关闭到位。凡拖延工期超过一年以上、边建设边生产和不按设计施工的矿井,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必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禁止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开采和关闭煤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落实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防非法开采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否则,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追究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必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禁止“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煤矿必须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要责令停产或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规定上限处罚。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九、必须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井下安全生产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禁止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矿井组织生产煤矿必须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凡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矿井,要暂扣其相关证照,严禁组织生产。要强制推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限建成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矿井,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停产整改。 

         十、必须实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禁止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加强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完成煤矿安全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工作,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