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煤炭厅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要求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并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不但其矿领导要执行带班下井,对当班全矿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的领导也要落实带班下井制度,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每班必须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据了解,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基本完成后,今年开工建设的矿井超过550座。《细则》要求,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其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建设煤矿公示栏公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设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山西省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属实必依法依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