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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黑龙江出台新规严惩事故瞒报行为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1-11-14 来源:

         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实行严罚措施,属于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近半年来,黑龙江省鸡西、七台河等地煤矿连续发生三起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主均未及时上报政府,不仅延误了宝贵的救援时间,还在当地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

  根据新规,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未依法报告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