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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征收煤炭地方经济发展费惠及民生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1-12-20 来源:

         自今年11月1日起,煤炭大区新疆开始向煤炭企业征收地方经济发展费,为了让地下资源造福民众,其中一半将用于资源地的民生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费的征收额度,新出台的《自治区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招标及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每开采一吨动力煤需征收15元,焦煤及配煤每吨则征收20元;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煤炭资源探矿权的企业,在此标准上每吨还将加征5元。

  新疆南部的和田、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三地自然条件恶劣,经济相对落后。此次出台的办法对这三个地州的煤炭开采企业免征地方经济发展费。为了鼓励资源就地加工,办法还规定区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所用煤炭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收费标准的40%收取。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这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煤炭大区向煤化工大区、资源大区向资源强区转变的目标,所征收的经济发展费中,一半将用于资源所在地的民生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这部管理办法中对采矿许可证“保质期”的规定也备受关注。针对部分煤炭企业“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的现象,办法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新疆煤炭资源储量达2万亿吨,约占全国总储量的40%。2010年,新疆煤炭产量为1.1亿吨。按照这个产量计算,新疆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每年大约可征收2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