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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企业将能源当福利最高罚20万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2-01-09 来源:

         1月7日,江西省法制办公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煤、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或者其他用户无偿或低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 

  市民对送审稿有建议,可在2月1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函寄至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邮件发至[email protected]。 

能源企业不得发放“能源福利” 

  在某些地区,曾出现水、电、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内部职工用能源免费或享受内部价的现象,造成极大的不公和浪费。对此,《办法》提出,煤、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或者其他用户无偿或低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同时,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违反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对耗能行业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电网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电力需求管理和节能发电调度管理,鼓励企业进行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对钢铁、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民用建筑不节能要逐步改造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引导和扶持建筑节能材料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科学规划公共交通线路布局,发展城市自行车交通。新购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鼓励选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