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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启动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2-03-19 来源: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河北、陕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十省(自治区)开展试点,通过对历史遗留废弃地的复垦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通知》要求,拟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县、市,应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提出调整利用的方向和区域布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试点方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确定试点县、市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

  根据通知,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工矿废弃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试点县、市要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调查成果,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废弃地整治为旅游或休闲娱乐用地的,不得作为试点项目;试点县、市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要求,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确保有效利用;严格项目实施验收,从项目批准到完成验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通知》要求,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首批试点每个省(自治区)可选择两个至三个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