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要求所申报机组必须未被列入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范围,今后新建的综合利用电厂须满足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条件。
日前,国家发改委提出,各地和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时,所申报的机组必须未被列入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范围。
国家发改委提出,10万千瓦等级以下机组申报,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6个月内,地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和近2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其他单位出具的不予认可。所用燃料避免长距离运输,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等运距不应超过30公里,且燃料供应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提供燃料产生量证明。煤矸石等燃料直接由矿区或洗煤厂供应的,要说明近3年的煤炭产量、入洗量等。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重点核实企业所用燃料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燃料来自于同一家煤矿或选煤厂的,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用于发电的煤矸石(油母页岩、石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千克,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2550千焦/千克,煤矸石、煤泥掺烧重量比不低于60%。
10万千瓦等级及以上煤矸石、煤泥发电机组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一)由国家发改委批复或核准建设的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二)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2年以上;(三)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6个月内,省级或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和近2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四)今后新建的综合利用电厂应满足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