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公布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企业所属各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和在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之和应不低于30万吨/年,但对两个以上县(市、区)内所有煤矿兼并重组成为同一个企业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降低为20万吨/年,逐步形成一批生产规模60万吨/年以上的骨干煤矿企业,全省原煤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
江西省将坚持减少开发主体、做大做强原则,支持省属骨干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兼并落后企业。
江西省将以股份制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国有煤矿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已关闭矿井不得纳入兼并重组范围。
江西省规定,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协议工作最迟于2014年底前完成。2014年底,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未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煤矿企业,由矿井所在地政府于2015年底前依法组织实施关闭,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对企业及所属矿井依法注销所有证照。关闭矿井的煤炭资源可优先配置给相邻的煤矿企业。对在2014年底前主动提出关闭的煤矿,矿井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对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井,可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
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将享受诸多优惠政策。江西省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江西省要求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为其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