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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召开全省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会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2-06-12 来源:

         6月6日,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吉林煤监局与吉林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召开全省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会议。会议剖析了2011年三起煤矿事故,对全省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奋斗目标提出了要求。 

         一要突出重点,严格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始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防治瓦斯更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强化“瓦斯是煤矿安全第一杀手”的认识不偏差,坚定“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不动摇,树立瓦斯“可防、可控、可治”的信心不松懈,突出做好“一通三防”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职工的基础教育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我省多数矿井地质条件相对复杂,断层、褶曲比较发育,井下自然灾害多,以及煤矿企业特有的用工性质决定了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要在2011煤矿质量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 

         三要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隐患排查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16号令颁发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规范性、强制性的要求和规定。煤矿企业要从依法生产的高度,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要积极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省政府36号文件精神,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严禁以任何理由恢复生产。对年产9万吨以下规模的小煤矿,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市、县属煤矿必须实施停产整顿。严厉查处停产整顿矿井停产期间违规生产出煤,切实保证停产整顿矿井停得住,停得稳。对未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加强其依法、依规生产的引导,对管理滑坡、隐患整改不力、“三违”现象不绝,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强的企业要严厉惩处。 

          五要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充分发挥带班干部的现场安全管理作用。 

         六要全面开展雨季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29号)、煤矿水害防治专题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领导指示,严格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治水规定,对目前水害防治措施还没有落实到位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改。要特别落实好地面防治水、排水系统的有关要求,突出抓好防洪、防排水各项措施的落实。 

         七要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蛟河市丰兴煤矿“4.06”重大透水事故后,针对小煤矿和珲春矿业集团瓦斯治理等问题先后召开了4月10日的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4月16日的吉煤集团所属煤矿近期几起事故座谈会、4月20日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5月18日省政府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按照省政府36号(吉政发〔2010〕36号)文件,以及今年以来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会议要求,对“年产9万吨以下规模的小煤矿”、“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市、县属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工作,下决心再关闭一批安全无保障、质量不达标、不具备提能条件的小煤矿,全面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市(州)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安全装备水平低、管理混乱、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