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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四川煤监局严防监察人员被腐蚀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2-08-30 来源:

         日前,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了《四川省煤矿企业廉洁失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煤矿企业廉洁失信行为实行档案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煤矿企业廉洁失信档案。廉洁失信煤矿企业将被列入年度重点监管煤矿,从严进行安全监管监察。

         《办法》明确,煤矿企业廉洁失信行为是指煤矿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为规避、减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处罚,以及非法获取相关证照,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行为。

         煤矿企业(含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廉洁失信行为:允许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含近亲属,下同)参与入股(含干股)的;以任何借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以高档宴请、报销费用,以及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方式,拉拢、腐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廉洁失信行为的。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将被列入煤矿企业廉洁失信档案。一是经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批评教育不改再次发生廉洁失信行为的,二是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有廉洁失信行为的,三是群众信访举报煤矿企业存在廉洁失信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其中,煤矿企业主动举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索要钱物等不廉政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列入廉洁失信档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不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企业廉洁失信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据悉,被列入廉洁失信档案的煤矿企业,每年初在全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或向社会采用一定方式公开。煤矿企业对被列入廉洁失信档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公开的单位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其从廉洁失信档案中剔除。

         被列入廉洁失信档案的煤矿企业,在两年内没有再次发生廉洁失信行为的,将其从廉洁失信档案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