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8月31日下发紧急通知,立即对全省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进行停产。
通知要求,停产期间,相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点对点、矿对矿盯守,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州(市)政府要及时督促县、乡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停产矿井的监管;每周定期组织检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由省安委办牵头,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对贯彻落实停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限时完成3类矿井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发生瓦斯超限时,立即停产撤人;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和有序淘汰机制,停止核准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健全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煤矿企业的有序退出机制。
通知还就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和顶板管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突出预警预报和应急管理、突出一线监管等工作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