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施杰委员:
目前,我国尘肺病防治法律制度滞后,尘肺病救助体系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于1987年,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情况,应根据尘肺病发病情况进行修订,将尘肺病的鉴定、救助、用工企业的责任承担纳入《条例》中。
要强制性执行煤矿职业病筛查与鉴定制度,将尘肺病灌洗手术等纳入《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在这方面,国家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要建立尘肺病救助基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多数先发病的尘肺病患者因用工企业未购买工伤保险且多已关闭,无法找到原来的企业,让它们承担责任。这部分尘肺病患者大多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已陷入救治无路的境地。建议向有接尘作业的企业征收尘肺病防治款,作为尘肺病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并以政府财政拨款作为补充,帮助这些尘肺病患者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