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监局、煤监局近日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若有泄露,将被问责。
《通知》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等。
对有泄露举报人信息行为的工作人员,《通知》明确,将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对涉嫌违纪的,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若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