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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税费负担重 改革“雷声大雨点小”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3-08-23 来源:

         今年二季度,我国煤炭产业景气度延续2011年11月以来的走势,继续下滑,煤炭市场需求不足,价格下跌,销售困难,库存续增,利润下降,企业亏损面不断扩大。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煤炭企业要摆脱目前困境,一靠企业转型,二靠产业升级,三靠政府作为。在政府作为方面,加快推进煤炭税费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是当务之急。

  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过重问题,由来已久。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设立了25个税种,与煤炭企业相关的有21个,其中增值税率为17%。因企业普遍反映税率过高,政府出台过退税和亏损补贴政策,但随着制度变迁,早已名存实亡。

  2000年以来,在煤炭产业岌岌可危之际,党中央、国务院推出了一系列措施,特别是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里程碑式的文件之后,加大了煤炭市场化改革力度,加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景气度较高等多因素的共同作用,煤炭产业走出困境,进入了“黄金10年”。

  煤炭产业经济形势出现的这一变化,一方面掩盖了煤炭税费过重问题,另一方面为各级政府大幅提高煤炭税费征收标准,增加收费或基金项目创造了条件。

  截至目前,除了延续的21种税外,我国煤炭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经行政部门批准的涉煤收费不少于92种。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40种,经营性收费6种,铁路、港口运杂费等46种。诸多的收费项目,有的是依照法律程序合规设置的,有的是一些特权部门、垄断行业甚至社会组织巧立名目设置的,如炸药安保费、铁路点装费、民兵训练费。

  据测算,全国煤炭企业增值税综合税负水平是一般加工和制造业企业的3倍。名目繁多的收费,在个别企业最高占营业收入的14.33%,净利润的162.54%,抽样平均值占企业营业收入的5.15%,净利润的43.9%。

  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过重是把“双刃剑”,不仅使企业不堪重负,而且也会影响政府财政收入。不仅影响了煤炭产业健康发展,而且也影响了政府形象,并且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加快推进煤炭税费制度改革,早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2010年,国家在编制《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时,就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加快推进能源资源税改革,逐步理顺国家与开发主体、中央与地方资源收益分配关系;推进煤炭税费综合改革,清理各类违规收费,逐步推行资源税从价计征,强化能源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完善化石能源的消费税。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颁布了299号令,要求取消所有地方政府不合规的收费。2012年8月,国家能源局在总结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以清费立税为主线,推进煤炭税费综合改革的建议。今年4月,马凯副总理在北京召开座谈会讲话指出,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重,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尤其在煤价下滑的形势下,全国仍有13个地区继续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他建议进一步加大清理涉煤不合理收费力度,并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制定差别化的煤炭税费改革措施及研究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令人遗憾的是,推进煤炭税费制度改革虽已部署2年有余,但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推进工作迟缓。究其原因:一是由于该项改革涉及面广,既得利益者百般抵制;二是制度创新力度小,新的制度安排没有及时跟上;三是政府行为有失规范,欠缺执行力度。

  建议继续深化煤炭经济体制改革,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快制度创新步伐,建立健全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制度;严肃党纪、政纪,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对那些未按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问责;下大力气压缩政府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