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经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27日通过并于同日作了公布。该条例将于9月1日施行。
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将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同时规定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并规定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对此,江西煤矿安全应急救援有关部门人士认为,《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发布以及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要求,已将包括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在内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江西省政府地方法规规定,必将对加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