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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研究报告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3-08-27 来源:

         全国煤炭工业从业人员有多少,文化水平怎么样,煤矿专业人才缺口有多大,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现状如何……日前,国家煤监局行管司和国家安监总局研究中心的《关于煤矿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研究报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不久前,国家煤监局行管司和国家安监总局研究中心组成煤矿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专题调研组,对26个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企业、司法部直属煤矿以及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从事煤炭生产的人员进行了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劳动用工准入门槛较低。煤矿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偏远地区煤矿专业人才短缺,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国有重点煤矿的从业人员状况好于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大矿好于小矿,新矿好于老矿。

  《报告》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煤炭工业从业人员共有525万人,26个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从业人员约425.98万人(不含煤炭洗选业),其中井下人员约304万人(包括采掘一线人员约170.71万人)。

  我国现有的1.3158万处煤矿中,中央企业所属煤矿309处,年产量9.04亿吨;国有重点煤矿1666处,年产量10.36亿吨;地方国有煤矿1493处,年产量6.53亿吨;乡镇煤矿9690处,年产量10.6亿吨。

  《报告》中的数据显示,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从业人员数量分别为27.83万人、194.69万人、68.91万人、134.55万人。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的从业人员最多,约占煤矿从业人员总数的45.7%。

  煤矿从业人员较多的3个省分别是山西、河南和山东。全国煤矿从业人员中,40岁以上的占52.9%,小煤矿集中的地区是煤矿40岁以上从业人员所占比率较高的地区。

  全国煤矿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54.73万人,占总人数的60%;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有123.28万人,占总人数的29%;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47.45万人,占总人数的11%。

  不同企业类型的煤矿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构成不同。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约占24%;乡镇煤矿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约占3.6%。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36%;乡镇煤矿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76.8%。

  与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相比,煤矿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构成有所不同。作为中国主要的电力设备供应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职工1.43万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8%。2012年的数据显示,神华集团23万职工中,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超过50%。

  从数据上不难看出,目前,煤矿从业人员中文化程度较高的更倾向去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工作。国家安监总局研究中心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并不难理解,是综合因素造成的,跟企业的效益、社会地位、安全水平等有关。

  《报告》指出,国有老矿、大矿生产系统复杂,生产环节多,超定员现象严重。大部分小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劳动效率低,层层转包、以包代管、非法转包等劳动用工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一些煤矿企业,主要是小煤矿和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矿井,将井下单项工程及生产作业进行承包,但没有把承包队伍的人员纳入企业内部统一管理,以包代管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承包队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农民工、临时工,煤矿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

  《报告》指出,国家应重点打击煤矿劳动用工非法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辖区内煤矿劳动用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煤矿主体专业人员不足,缺口约8.63万人。部分地区和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不高,有的小煤矿根本不开展培训,有的从业人员没有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和操作技能就直接从事井下工作。。

  2012年,煤矿四级培训资质取消后,全国有资质的煤矿培训机构减少了388家,特别是云南、贵州等小煤矿集中的地区,缺少培训场地和师资,无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针对专业人员不足、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国家煤监局行管司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煤矿人才教育培养政策支持,制定煤炭院校单独的招生计划,采取单独的招生方式,相应加大对煤炭技校的扶持力度,采取校企联合的培养模式,加快变招工为招生的步伐。

  国家应尽快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保护矿工合法权益。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是首要的,所有劳动合同都应载明保障安全、防治职业危害、安全培训等事项,不应以任何形式与工人签订免除或减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协议。

  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设立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专项资金,将煤矿井下农民工培训纳入国家促进就业规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每年由财政安排一部分资金,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门用于煤矿井下农民工安全培训。完善煤矿安全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无力承担全员培训的煤矿必须从职工教育经费和煤矿安全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上交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用于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

  国家层面没有制定统一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和劳动用工定编、定员、定额“三定”标准,导致各类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不一致。有些小煤矿招工随意性大,任意降低门槛,大量使用农民工,甚至文盲、智障和残疾人都下井作业,根本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

  对此,国家煤监局行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煤矿属高危特殊行业,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标准,提高煤矿劳动用工准入门槛。

  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正筹划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井下用工准入标准,这个标准将对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起到规范作用。

  上述准入标准主要涉及几个方面。煤矿必须配齐“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五职”副总工程师(分管采煤、掘进、机电、通风、水文地质的副总工程师),这部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等。

  国家煤监局行管司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煤矿劳动用工定编、定员、定额“三定”的标准和制度,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强化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