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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管局扎实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3-09-12 来源: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坚持定期鉴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及有关技术规范,黑龙江省煤管局扎实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要求,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今年对部分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具体鉴定范围:一是瓦斯矿井在2012年全省瓦斯等级鉴定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二是2012年度未参加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复产复工矿井。三是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以上三类矿井,必须经相应资质单位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