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12月6日公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修订稿指出,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告知从事煤炭经营方面的基本信息。对备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名单,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修订稿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储煤场地不得设在居民生活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涵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储煤场地的大型煤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修订稿提出,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引导企业通过煤炭交易市场开展煤炭经营。引导和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建设。
修订稿还指出,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并重申,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