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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群贤代表:建立和完善煤炭企业退出机制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

         在本次人代会上,来自陕煤化集团所属下石节煤矿综掘二队党支部书记徐群贤代表,提交《关于建立和完善煤炭企业退出机制的问题》的议案,建议国家明确关闭破产煤矿基本条件,并确定国家支持范围。

  煤炭企业是资源型开发企业。近年来,由于受煤矿自身发展规律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加大,开发布局快速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东部老矿井和中西部部分老矿区的资源逐渐枯竭,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原国有煤矿,多数进入衰老期,煤矿开采深度大,资源开采条件差,煤矿自然灾害多,安全保障能力低,开采成本高,用人多企业经济效益差甚至亏损严重。按照市场化机制,这些煤矿应逐渐进入关闭破产推出程序,但由于没有相关煤矿退出政策支持,靠企业自身很难解决煤矿退出后职工安置、矿区产业接续、甚至影响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问题。

  对此徐群贤代表建议:一方面,国家要明确关闭破产煤矿基本条件。从煤炭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将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煤矿列入国家支持关闭破产煤矿范围:一是计划经济时期建设,开采时间较长,且资源濒临枯竭或剩余资源少,服务年限不足五年的国有煤矿;二是资源禀赋条件差、灾害严重、安全无保障的国有煤矿;三是煤质条件差、开采困难、开采成本高、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国有煤矿。

  另一方面,要确定国家支持范围。一是妥善安置好破产煤矿职工。基本思路是,能提前退休的提前退休;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主体企业通过内部挖潜或新上项目尽量予以安置;企业无力安排,或不符合安置条件,或不服从安置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国家对煤炭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二是妥善解决破产煤矿“四供一业”等后勤设施移交问题,可由主体企业进行改造后移交社会;三是明确破产煤矿债务处理原则,可由主体企业承接;四是明确破产煤矿环境恢复治理主体,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按照事权与财权对等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作为一名来自煤炭行业基层的人大代表,徐群贤在两年的人大履职过程中,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老矿区的历史遗留问题上,放在基层困难职工的民生改善上,相继提交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与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关于取消养老金“双轨制”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关注煤炭企业困难群体生活问题的建议》、《关于建立和完善煤炭企业退出机制的问题》等议案,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