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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4-03-25 来源:

         3月18日获悉,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严把煤矿安全准入关、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等七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实施意见》,在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方面,江西省明确重点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对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及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后,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同时,江西省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实施煤矿关闭的市县给予倾斜。

          在严把煤矿安全准入关方面,江西省明确,一方面严把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关,一律停止核准新建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年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另一方面,严把煤矿企业准入关,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方面,江西省明确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凡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

          《实施意见》的出台,对推动江西省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