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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亟待煤炭税改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4-05-06 来源:

         “油气资源税改在新疆推行后,新疆马上提出了煤炭资源税改在新疆试点的建议。”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有关负责人先福军曾向本报记者介绍。 

  目前,资源税改革方案由财政部税政司牵头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配合。全国煤炭主产省区——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对改革提出了意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以及部分煤炭企业也参与了改革调研和讨论。综合考虑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所提意见,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税率区间为2%-10%之间。  

  “目前,煤炭资源税改方案仍在等候国家有关层面批复”,昨日,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负责人表示。 

  数据显示,新疆煤炭预测储量达到2.19万亿吨,约占全国的40%,居全国首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新疆资源税中,煤炭资源税占据份额较小。  

  目前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长期以来,新疆煤炭资源税执行的是0.3-0.5元/吨的税额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调整为3元/吨,焦煤调整为8元/吨;煤炭资源补偿费从价计征,以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的乘积,煤炭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这远不能补偿煤炭资源开采后的环境恢复投入成本需求。 

  “近年来,新疆不断加大煤炭资源开发力度,但并未带来煤炭价格的合理增长及收益的显著提高。”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裘品姬说,新疆亟待深化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提高新疆煤炭资源税征收比例,提高新疆在煤炭资源开发中的利益。 

  裘品姬表示,目前,新疆在煤炭资源开发中得到的实际利益十分有限。新疆煤炭资源的开发控制权也大多由大型央企控制,很多企业控制大量资源区块不开发,形成新的资源垄断,不能为资源地尽快带来资源开发效益。 

  同时,由于目前煤炭资源价格低廉,根据业内人士测算,以同等发热量计算,目前石油价格是煤炭的5倍,天然气价格是煤炭的3倍。 

  对此,新疆财税部门已达成共识,为确保资源开发更多惠及当地群众,新疆应尽早在煤炭和其他矿产资源领域推行资源税改或试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表示,资源税是现有税种的一种“绿化”,税率制定机制由“从量”变“从价”,更能体现资源产品稀缺性。如改为从价计征方式,“哪怕是5%,税负一下子也能提高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