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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淘汰落后产能 减轻煤企负担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4-06-05 来源: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分阶段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同时,停止核准新建年产低于30万吨、扩建年产低于9万吨的煤矿项目。

  实施意见指出,在全省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指导下,制定完善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根据有关规划,结合煤炭市场需求和煤矿登记生产能力,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实施意见强调,加大整合兼并和关闭小煤矿力度。通过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升级改造小煤矿,消除不同煤矿企业之间存在的“楼上楼”关系,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分阶段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其中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于2015年底前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于2018年底前淘汰。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全省煤矿产能等生产要素动态核查和登记公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